根据教外来[1998]7号《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》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1、长期留学生的所有费用以人民币结算。
2、9月入学的各类学历生新生(本科生、硕士研究生、博士研究生)应一次性交纳一学年学费。自第二学年开始,可按学期缴费。
3、缴费地点:普陀校区留学生办公室;
缴费方式:现金或中国银行卡(银联);其他缴费方式:在线支付 pay.ecnu.edu.cn (支付宝、微信、工商银行卡、Visa或Master卡)
(缴费后方能注册并办理相关签证申请)
4、若有特殊情况需缓交学费者,需向留学生办公室提交缓交书面申请,并交纳一学期学费的5%滞纳金;自报到日期起一月内未交纳学费者将取消其学习资格。
5、非学历生(语言生、普通进修生、高级进修生、访问学者)可一次性交纳一个学期或一学年学费。
1、不论学生录取与否,报名费不予以退还。
2、在规定的报到日期前提出放弃入学的(需提供适当的理由或证明),退还全额学费;在规定报到日期其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的,退还70%学费;超过两周办理退学手续的,学费不予退还。
3、凡提出退费者,需提交书面退费申请及交回原始发票,否则不予办理退费手续。
4、退费以人民币结算。
5、因违反校纪、校规而除名的学生,学费不予退还。
6、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华东师范大学各类留学生。
以上规定从制定之日起执行,其解释权归属于华东师范大学留学生办公室。